第九条

有效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注重公路路网完善和公路等级、标准、服务水平的提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公路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确保路网充分发挥功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公路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