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及其批准、备案,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