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融合,推进区域内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和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提高多元化服务品质和联动融合发展水平,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