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