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和掌握辖区路段内交通流量、路况、施工作业、气象等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及时发布。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