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调度指挥、管理监督,明确调度指挥的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入名录的清障救援服务机构。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