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 推进城乡公路交通一体化均衡发展,加强公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公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事权划分统筹资金支持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