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之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或者批准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