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下列车辆在公路上通行,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或者批准同意:

(一)确需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车辆;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三)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