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路部分路段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应当按照现有功能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公路养护等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