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公路部分路段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应当按照现有功能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公路养护等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