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公路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利用和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交通秩序、服从管理指挥、不妨害公路安全畅通运行的义务,也依法享有公路通行权和其他合法利用公路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