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实际情况,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