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