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事公路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