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国道和省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应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但乡道建设路段因地形地质条件受限达不到三级公路技术标准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应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