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