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