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