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