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