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