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