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或者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排放建筑垃圾超出核定期限和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运输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受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