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的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不得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