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及房屋拆除工地现场、市政园林建筑垃圾排放和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垃圾运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等弃土排放和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