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公布资源化利用信息服务平台。

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资源化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资源化利用信息服务平台,选择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并就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签订协议。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协议信息在信息化管理系统登记。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