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安排建筑垃圾分类利用: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

(二)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

(三)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交由消纳场所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