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