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