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二)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核准范围外的建筑垃圾;
(四)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依法及时公开地理位置、处置规模、收费标准等相应信息;
(六)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