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