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七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