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用地需求,建立固定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