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