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