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
(三)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带泥行驶;
(四)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七)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