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纳入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