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污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有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