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污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有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