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和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健全城乡雨污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制度,明晰排水主干网、次干网、支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责任主体,逐步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主干网、次干网、支管网、排污入户细管网连接施工和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避免新建、改建、扩建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