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嘉陵江流域湖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城市公园、水电站、闸坝、港口和码头等管理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水生植物、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运,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其他水域范围内的漂浮物、水生植物、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打捞清运责任单位对影响嘉陵江水域环境的漂浮物、水生植物、有害藻类等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