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东河、西河、螺溪河、西充河、流江河、升钟水库等河流、重点湖库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开展水生态环境评价,动态分析水体水质的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运用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河湖库保护范围沿岸绿化、缓冲带建设和生态修复,构建河湖库良好生态循环系统。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