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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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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施流域沿岸城乡污水截流、雨污分流、面源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统筹推进小流域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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