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