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