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