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