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城市绿地不受侵害。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