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处理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