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处理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