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古树名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建设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移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