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四)擅自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
(五)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六)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七)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过度修剪行为;
(八)攀折树木,拴、钉、刻、划树木,剥刮树皮;
(九)破坏草坪、绿篱,采摘花草、果实;
(十)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十一)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二)机动车擅自驶入城市公园、广场;
(十三)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