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五)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六)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减灾避险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严寒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