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按照绿地管理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