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按照绿地管理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